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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善水功能区管理和保障制度

第3173期 现代水利版   出版日期:2012-03-15
□左其亭  崔国韬(郑州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)

  《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(2011—2030年)》(以下简称《区划》),明确了未来20年水功能区保护的目标:力争到2020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0%,到2030年水质基本达标。笔者认为,要实现这一目标,需构建水功能区“6+4”体系,即六项管理制度和四项保障措施。

在水功能区管理制度建设方面,应完善六项管理制度

  水功能区划制度:各流域、地区结合实际情况,依据《区划》的指导思想、原则、条件和指标,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、主体功能区、土地利用、城市建设等规划相互协调的水功能区划。当区域社会经济和水资源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,对水功能区划进行及时调整。
  水功能区排污总量控制制度:制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算的统一技术要求,流域管理机构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,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污染防治能力,结合水功能区水文气象变化情况,以实现水功能区划水质目标为导向,对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进行动态核算,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,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。
  水功能区水情动态监测制度:以水功能区管理为重点,针对水功能区的水质、水量、水生态,建设一套科学合理的动态监测网络体系,提高水质监测能力和应急监测技术装备。同时,及时准确地获取水功能区水污染及水环境、可用水量、水生态情况,并建立水功能区管理信息系统,支撑水资源保护工作,特别是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。
  水功能区水质评价通报制度:根据获得实时监测水功能区的水质情况,及时进行水质评价,尤其是重点水域、重点水源区、主要入河排污口的水质评价;制定水功能区水资源质量信息的技术要求及通报规定,定期发布水功能区水资源质量信息,实现水功能区信息公开。当出现重大水污染事件或水质未达标时,及时通报有关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。
  水功能区取水排水审批制度:加强水功能区取水许可证、排水许可证的管理工作,限制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取水行为,加强饮用水水源区的用水管理,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。加强入河排污口登记和审批的监管工作,查处未经审批的非法入河排污口,严格把握排污口位置、排污量、排污物质。对于排污量超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,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。
  水功能区管理考核奖罚制度: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,制定可监测、评价、考核的水功能区管理考核指标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,对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与当地政府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直接联系,严格控制地区排污量,体现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的约束力,建立相应的奖罚制度,提高地方领导加强水资源管理的积极性。

在水功能区保障措施建设方面,应实施四项措施

  完善水功能区管理法律法规体系:加强水功能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作,明确流域管理机构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功能区管理与保护工作中的职责。制定《水功能区管理条例》,进一步细化各管理部门的事权、责权,增强水功能区管理的可操作性。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水功能区管理条例,强化执法机制建设,为地方性水功能区管理与保护工作提供制度保障。
  实施水功能区信息会商和协同管理:加强流域机构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间的沟通交流,从水功能区宏观、区域范围上掌握水功能区情况,促进水功能区分级管理的实施。同时,水利应加强与环保、建设等部门合作,加强公众参与水功能区管理,实现各部门合作、公众参与支持的水功能区协同管理与保护。
  加大水功能区管理的资金和人员投入:通过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功能区的投入和拓宽投融资渠道,实现对水功能区可持续的资金投入,做到水功能区的稳定有序管理;加强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,完善人才评价、流动、激励机制,提高管理人员的行业能力,实现水功能区高效科学管理。
  加强水功能区执法巡查和社会宣传:加大水功能区对确界立碑标志、水情监测系统、取水排水活动的巡查力度,实施岗位责任制,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。同时,加大水功能区保护的社会宣传力度,呼吁公民参与保护工作,发挥公民监督权利。
□左其亭  崔国韬(郑州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)

  《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(2011—2030年)》(以下简称《区划》),明确了未来20年水功能区保护的目标:力争到2020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0%,到2030年水质基本达标。笔者认为,要实现这一目标,需构建水功能区“6+4”体系,即六项管理制度和四项保障措施。

在水功能区管理制度建设方面,应完善六项管理制度

  水功能区划制度:各流域、地区结合实际情况,依据《区划》的指导思想、原则、条件和指标,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、主体功能区、土地利用、城市建设等规划相互协调的水功能区划。当区域社会经济和水资源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,对水功能区划进行及时调整。
  水功能区排污总量控制制度:制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算的统一技术要求,流域管理机构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,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污染防治能力,结合水功能区水文气象变化情况,以实现水功能区划水质目标为导向,对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进行动态核算,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,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。
  水功能区水情动态监测制度:以水功能区管理为重点,针对水功能区的水质、水量、水生态,建设一套科学合理的动态监测网络体系,提高水质监测能力和应急监测技术装备。同时,及时准确地获取水功能区水污染及水环境、可用水量、水生态情况,并建立水功能区管理信息系统,支撑水资源保护工作,特别是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。
  水功能区水质评价通报制度:根据获得实时监测水功能区的水质情况,及时进行水质评价,尤其是重点水域、重点水源区、主要入河排污口的水质评价;制定水功能区水资源质量信息的技术要求及通报规定,定期发布水功能区水资源质量信息,实现水功能区信息公开。当出现重大水污染事件或水质未达标时,及时通报有关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。
  水功能区取水排水审批制度:加强水功能区取水许可证、排水许可证的管理工作,限制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取水行为,加强饮用水水源区的用水管理,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。加强入河排污口登记和审批的监管工作,查处未经审批的非法入河排污口,严格把握排污口位置、排污量、排污物质。对于排污量超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,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。
  水功能区管理考核奖罚制度: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,制定可监测、评价、考核的水功能区管理考核指标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,对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与当地政府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直接联系,严格控制地区排污量,体现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的约束力,建立相应的奖罚制度,提高地方领导加强水资源管理的积极性。

在水功能区保障措施建设方面,应实施四项措施

  完善水功能区管理法律法规体系:加强水功能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作,明确流域管理机构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功能区管理与保护工作中的职责。制定《水功能区管理条例》,进一步细化各管理部门的事权、责权,增强水功能区管理的可操作性。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水功能区管理条例,强化执法机制建设,为地方性水功能区管理与保护工作提供制度保障。
  实施水功能区信息会商和协同管理:加强流域机构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间的沟通交流,从水功能区宏观、区域范围上掌握水功能区情况,促进水功能区分级管理的实施。同时,水利应加强与环保、建设等部门合作,加强公众参与水功能区管理,实现各部门合作、公众参与支持的水功能区协同管理与保护。
  加大水功能区管理的资金和人员投入:通过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功能区的投入和拓宽投融资渠道,实现对水功能区可持续的资金投入,做到水功能区的稳定有序管理;加强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,完善人才评价、流动、激励机制,提高管理人员的行业能力,实现水功能区高效科学管理。
  加强水功能区执法巡查和社会宣传:加大水功能区对确界立碑标志、水情监测系统、取水排水活动的巡查力度,实施岗位责任制,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。同时,加大水功能区保护的社会宣传力度,呼吁公民参与保护工作,发挥公民监督权利。

作者:左其亭 崔国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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